(2015)宛龙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士芬与被执行人刘保信、第三人南阳市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芬,刘保信,南阳市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赵士芬,女。被执行人刘保信,男。第三人南阳市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景,女,系南阳市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赵士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保信、第三人南阳市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保信、第三人南阳市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士芬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庆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