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与程绍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程绍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79号原告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8号C327室。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利明,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程绍峰,男,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绍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婉姝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2747元,由原告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袁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