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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崔翠莲与沈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翠莲,沈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崔翠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沈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34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