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宋松平与兰玉倩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41-2号原告宋松平与被告兰玉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怀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宋松平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2466号民事调解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兰玉倩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松平欠款二万五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玉倩银行存款二千四百二十元。另查,被执行人兰玉倩现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兰玉倩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兰玉倩现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宋松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兰玉倩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兰玉倩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任继全执行员  王智海执行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洪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