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谭蓉与河德勇,朊圣兴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谭蓉,何德勇,阮圣兴,何仕,张四安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15号原告陈谭蓉,女,汉族,1946年9月15日生。被告何德勇,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被告阮圣兴,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生。被告何仕,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生。被告张四安,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原告陈谭蓉诉被告何德勇、阮圣兴、何仕、张四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谭蓉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谭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谭蓉撤回对被告何德勇、阮圣兴、何仕、张四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谭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