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学与被告王建民、孙志江、陆亚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学,王建民,孙志江,陆亚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士学。被告王建民。被告孙志江。被告陆亚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学与被告王建民、孙志江、陆亚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学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军人民陪审员 焉有勤人民陪审员 马文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