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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学与被告王建民、孙志江、陆亚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学,王建民,孙志江,陆亚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士学。被告王建民。被告孙志江。被告陆亚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学与被告王建民、孙志江、陆亚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学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军人民陪审员  焉有勤人民陪审员  马文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