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强与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张强,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许南靖。被告:芜湖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显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表示对被告管辖权异议认可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拟撤诉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