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范莹莹与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莹莹,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范莹莹,女,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校杰,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莹莹诉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范莹莹以已与被告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莹莹以已与被告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莹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