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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信堂、仲桂兰、崔淑芹、付静、付磊与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梁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信堂,仲桂兰,崔淑芹,付静,付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梁德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2069号原告付信堂,男,193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村146。原告仲桂兰,女,193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村146。原告崔淑芹,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村145。原告付静,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村145。原告付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村145。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204国道东侧326号。被告梁德波,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清江路*号*号楼*单元***户。本院受理原告付信堂、仲桂兰、崔淑芹、付静、付磊与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梁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