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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合新与被告仇元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新,仇元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143-1号原告刘合新,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仇元新,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合新与被告仇元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刘合新与被告仇元新劳务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 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