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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29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戎。委托代理人:黄晓文、曾晓亮,均系该司员工。被告: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卓雄。被告:广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后收取700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羽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