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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