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9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22层2207、2208、2209。法定代表人田桂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芦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瑞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0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九万一千零八十一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银行存款(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七点一五向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人民币八十九万一千零八十一元的违约金,其中以人民币六十七万四千六百零三元八角为基数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二十一万六千四百七十七元二角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计算至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一千零八十八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朱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