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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秉林与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建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秉林,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建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刘秉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世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秉林诉被告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建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秉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原告刘秉林承担。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