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秉林与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建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秉林,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建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刘秉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世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秉林诉被告邯郸市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建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秉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原告刘秉林承担。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