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宪文与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亚光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孟宪文。委托代理人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资市镇平渊村。法定代表人江湾湾,该公司经理。被告荆州市亚光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江湾湾,该公司经理。原告孟宪文与被告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亚光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宪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孟宪文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孟宪文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本院准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宪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刘义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