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相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相某。被告欧某。原告相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