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吴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委托代理人:XX、崔晓宏,六安市金安区中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金成军代理审判员  孙 彪人民陪审员  邬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立军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