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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6月29日20时54分,在黄骅市迎宾大街124号灯杆处,被告人王某驾驶悬挂冀J×××××号牌黑色帕萨特牌轿车(原机动车号牌:冀J×××××号)沿迎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行人齐某某相撞,造成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的供述、汤某某、翟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新审判员 胡建英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