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等与马英交通肇事罪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侯**,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陶乐镇花园**。申请执行人候**,女,2007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罗县桥馨家园***号。申请执行人侯**,男,201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桥馨家园***号。申请执行人王**,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红崖子乡***号。申请执行人陈**,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红崖子乡***号。被执行人马英,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惠民小区154-2-4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英的配偶刘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北街支行所开账户上的存款3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