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远贵与许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贵,许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潘远贵。被告:许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远贵诉被告许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远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 李石珍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