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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远贵与许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贵,许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潘远贵。被告:许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远贵诉被告许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远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  李石珍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