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孟庆坤与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坤,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坤。法定代理人孟宪安。被执行人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孟庆坤申请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