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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孟庆坤与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坤,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坤。法定代理人孟宪安。被执行人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孟庆坤申请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