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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志英与广州市知信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英,广州市知信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00号原告:李志英,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知信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淑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兆明,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英诉被告广州市知信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志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志英负担。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