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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根芳与贾桂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根芳,贾桂秋,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道办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芳,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静红,黑龙江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军,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桂秋,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郎刚,黑龙江金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法定代表人孟祥宝,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广伟,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道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上诉人刘根芳因与被上诉人贾桂秋、第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舍利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2)阿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根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静红、祝军,被上诉人贾桂秋及其委托代理人郎刚,原审第三人舍利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孙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2)阿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刘根芳。审判长  焦崇升审判员  柳 红审判员  孙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莹史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