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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德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路。被执行人罗德兰,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德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亭支行21×××21帐户内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