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德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路。被执行人罗德兰,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德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亭支行21×××21帐户内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