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及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委托代理人:聂立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某。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聂某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及财厚随上诉人聂某生活,被上诉人及某自2015年1月起承担抚育费每月300元至婚生子及财厚独立生活止。自2015年起,每年6月1日前付清当年抚育费;三、在上诉人聂某处的夫妻共同存款全部归上诉人聂某所有,被上诉人及某不再分割;四、被上诉人及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诉人聂某陪嫁物品(以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为准);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其他方面再无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及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聂某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