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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及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委托代理人:聂立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某。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聂某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及财厚随上诉人聂某生活,被上诉人及某自2015年1月起承担抚育费每月300元至婚生子及财厚独立生活止。自2015年起,每年6月1日前付清当年抚育费;三、在上诉人聂某处的夫妻共同存款全部归上诉人聂某所有,被上诉人及某不再分割;四、被上诉人及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诉人聂某陪嫁物品(以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为准);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其他方面再无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及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聂某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