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寒梅与黄晨轩、傅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寒梅,黄晨轩,傅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张寒梅。被执行人黄晨轩。被执���人傅雷。本院在执行张寒梅与黄晨轩、傅雷(2015)金浦执民字第1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晨轩、傅雷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执民字第1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天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