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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耿某、陈某与耿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再审申请人耿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某申请再审称:案涉车辆应归耿某所有,辽B×××××、辽B×××××、辽B×××××号车辆在双方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归属耿某,另外在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公司归耿某所有,因在该份离婚协议签订之前,上述车辆就已经由公司组织运营及办理了相关注册,属于公司管理财产的一部分,协议公司归属耿某,自然要包括当时公司管理掌握的案涉车辆。若车辆不归耿某所有,则协议中陈某得到相当大的财产利益,对耿某显失公平。耿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2012年2月2日签订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耿某仍要求按照2012年1月29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确定案涉车辆归属,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耿某提出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书虽未列明具体车辆,但已明确公司归耿某所有,则用于公司经营的车辆均应一并归耿某所有的再审理由,因案涉公司系个体经营,车辆均登记在当事人个人名下,耿某认为用于公司经营的车辆均应为公司财产无法律依据,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耿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