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海涛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涛,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梁海涛,男,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张日霞,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涛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涛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与吴长青网签合同已撤销为由,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00元,其余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