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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宗国与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国,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56-1号原告何宗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738430-4。法定代表人陈金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鸿罡,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宗国诉被告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宗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宗国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3.5元,由原告何宗国负担。审 判 长  郑志生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