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晁念金诉被告黄晓晓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念金,黄晓晓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77号原告晁念金,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黄庄镇被告黄晓晓,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黄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念金诉被告黄晓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念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晁念金负担。审判员 王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钰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