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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代春阳、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代春阳,杨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福德,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喜贵,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系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代春阳,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谢晓军,系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春阳、被告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   颖审判员 郭   爽审判员 陈 云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