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代春阳、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代春阳,杨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福德,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喜贵,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系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代春阳,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谢晓军,系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春阳、被告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 颖审判员 郭 爽审判员 陈 云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