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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兴忠、张以河与贾英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忠,张以河,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忠,男,汉族,高青县人,医生,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高青县黑里寨镇5号。申请执行人张以河,男,汉族,高青县人,教师,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高青县黑里寨镇4号。被执行人贾英(借款人张培刚之妻),女,汉族,高青县人,农民,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高青县黑里寨镇寺后张村1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兴忠、张以河与被执行人贾英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兴忠、张以河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兴忠、张以河申请执行标的2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兴忠、张以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