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蒋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蒋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叶平,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迎春,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蒋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登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