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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同庆与储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同庆,储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字第01127号原告:刘同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德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同庆与被告储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庆申请撤回对被告储德金的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庆撤回对被告储德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刘同庆负担。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诚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