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傲闽实业有限公司、和县沪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70号原告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69号福日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温春旺。被告上海傲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江杨南路1518号内33室。法定代表人陈佛全,负责人。被告和县沪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太平街道。法定代表人陈佛全,负责人。被告陈佛全,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闽实业有限公司、和县沪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佛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傲闽实业有限公司、和县沪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佛全名下价值836060.10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新港商*层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26.20㎡),以及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号*层店面、*层办公楼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一、二层建筑面积均为102㎡)作担保。经审查,原告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上海傲闽实业有限公司、和县沪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佛全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36060.1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原告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物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新港商*层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号*层店面、*层办公楼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查封、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房产转让、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叶丽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