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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亚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亚红。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亚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亚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8日,原告与靖江市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包含被告所有的凤凰城小区二期2幢505室(建筑面积101.25平方米)所在的凤凰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0.5元/平方米/月(不含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120元/户/年;交纳服务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五计交滞纳金。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交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607.5元(101.25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12月)、垃圾清运费120元、滞纳金23元,合计750.5元。原告提供了其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原告为凤凰城小区提供了保洁、安全巡逻、公共设施养护等管理服务,达到了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业主满意率达78%以上)、催缴通知单等证据。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只能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认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包含被告在内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为小区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07.5元及垃圾清运费1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超过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亚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07.5元、垃圾清运费120元、滞纳金23元,合计750.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