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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执审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聪、唐玉霞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执审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兴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系湖南省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唐聪,男。被执行人唐玉霞,女。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聪、唐玉霞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谢铭航助理审判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