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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8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郑柳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郑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被执行人郑柳玉,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柳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0527.7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柳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柳玉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8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