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俊霞申请宣告张亚伟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95号申请人:王俊霞,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前坡行政村前坡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2********。申请人王俊霞要求宣告张亚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亚伟,男,汉族,1987年9月1日生,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人。申请人王俊霞与张亚伟系母子关系。2015年1月14日,张亚伟随“辽丹渔23862”船在福建海域生产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张亚伟。经连江县公安局北茭边防派出所证明张亚伟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寻找张亚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亚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亚伟随“辽丹渔23862”船在福建海域生产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连江县公安局北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张亚伟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亚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