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罗二所与徐水县大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二所,徐水县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二所(又名罗二锁),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水县大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琪,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二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韵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徐水县人民法院:关于罗二所与徐水县大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你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你院重审。在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在二审庭审中,罗二所主张徐水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期间,需债务人即徐水县大因镇人民政府向政府申请,然后由债权人、债务人及政府共同履行相关手续,因徐水县大因镇人民政府未就该笔债务向政府申请,所以该笔债务没有在此次期间没有得到解决。在重审时请查清,2008年-2011年徐水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期间的相关程序,然后结合罗二所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罗二所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请加大调解力度,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