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先杰与苏绍兰、童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先杰,苏绍兰,童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87号原告:傅先杰,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绍兰,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童钟,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先杰诉被告苏绍兰、童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文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