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委诉被告成继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委,成继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陈建委,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委托代理人:周炎,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继前,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委诉被告成继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委于2015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委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成继前的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陈建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丽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