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春生、苗爱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春生,苗爱英,赖建庄,宋付中,邱亚龙,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赖春生,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苗爱英,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赖建庄,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宋付中,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邱亚龙,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罗辉,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赖春生、苗爱英、赖建庄、宋付中、邱亚龙因与罗燚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罗辉的豫Q×××××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申请人赖春生、苗爱英、赖建庄、宋付中、邱亚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罗燚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罗辉的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赖春生、苗爱英、赖建庄、宋付中、邱亚龙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赖春生、苗爱英、赖建庄、宋付中、邱亚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罗燚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罗辉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赖春生、苗爱英、赖建庄、宋付中、邱亚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