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侯连春与盘锦广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连春,盘锦广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侯连春。委托代理人:陆桂英。被告:盘锦广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琢。委托代理人:钟山。委托代理人:王永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连春诉被告盘锦广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