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甲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某甲,43岁,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某乙,51岁,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某丙,46岁,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某丁,40岁,住所地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判决履行期限是2015年10月30日未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一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