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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建峰、何巧娟、何巧玲、何鹏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峰,何巧娟,何巧玲,何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71-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峰,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村民,住该村一组222号。身份证号:6104021956********。申请执行人何巧娟,女,1983年7月1日生,汉族,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村民,住该村一组222号。身份证号:6104021983********。申请执行人何巧玲,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村民,住该村一组222号。身份证号:6104021986********。申请执行人何鹏,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村民,住该村一组222号。身份证号:6104021989********。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咸阳市西华路。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办事处主任。何建峰、何巧娟、何巧玲、何鹏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提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建峰、何巧娟、何巧玲、何鹏支付丧葬费1952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两项共计455721.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四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5721.5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本案执行费为67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46247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