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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俊青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青,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王俊青。委托代理人:张宝升。被告: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青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俊青承担。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