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俊青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青,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王俊青。委托代理人:张宝升。被告: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青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俊青承担。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