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信融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粉料销售处、孟广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吉信融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孟广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69-2号申请人白山市吉信融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昕,张前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负责人罗桂梅,系经理。被执行人孟广范,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大湖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吉信融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燃料销售处、孟广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