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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志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志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第1栋N单元2616房。法定代表人乔琰,董事长。上诉人苏志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37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醴陵市,本案应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2014年6月2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公共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因被上诉人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地点在长沙市天心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