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68号原告:田某,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李某甲,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甲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农历腊月1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还对原告事实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恐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夫妻感情很好,被告没有原告诉讼中所说的行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已经有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田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4、原告妇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诉讼期间未孕的事实。被告李某甲未提交证据。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农历腊月1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现由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现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二个儿子,夫妻理应和谐相处,互谅互让,共同持家,为孩子健康成长共同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华 来源:百度搜索“”